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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掛靠關系相關法律

發布時間:2021-08-17 13:42:25

『壹』 如何認定工程掛靠中的法律關系

只要損失是由出借資質造成,發包人就有權請求借用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與出借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承擔連帶責任。
為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法律對承包人資質作了嚴格規定。承包人應當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目前,建築市場出借資質情形較為常見,如何確定出借資質的單位與借用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任承擔方式,是司法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4條規定,缺乏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請求出借方與借用方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條規定主要基於以下考慮:
第一,在借用資質與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情況下,名義上的承包人是出借資質的單位,實際上的承包人是借用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出借資質方之名與借用資質方之實共同構成承包人,缺少任何一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都不能訂立。
因此,在對外關繫上,可將出借資質方和借用資質方作為一個整體,對發包人負責。
第二,出借資質一方通常會以收取管理費等名義向借用資質一方收取費用,因此應當對他人借用其名義簽訂合同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三,借用資質一方本無權進行建設工程施工,其違反法律規定通過借用資質獲利,因此也應當對其借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四,目前建築市場上借用資質的情況較多,如果不讓出借資質一方承擔連帶責任,出借資質一方不會慎重選擇借用方,出借資質的違法現象會更加泛濫,對於提高建設工程質量、規范建築市場秩序有弊無利。
第五,根據《建築法》第66條規定,出借資質方與借用資質方應對建設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借用資質與掛靠的法律性質相同。對於掛靠關系,司法實踐中主流的觀點是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對外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出借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的過錯在於出借資質,其所承擔的責任應與其過錯相當。實踐中,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主要是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
《建築法》第66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4條規定吸收了《建築法》第66條的規定。同時,建築施工企業出借資質還可能造成工期延誤等損失。
以上就是出借建築工程資質存在的法律風險,卓璽集團建議還是自家公司辦理建築資質更安全有助於公司快速發展。

『貳』 建設工程被掛靠單位可能承擔哪些責任

「掛靠」關系不受法律保護。最高法《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將掛靠經營界定為「掛靠方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進行施工的生產經營活動。」《解釋》第4條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築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134條的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由此可見,由於掛靠屬於一種規避法律的行為,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事實,一旦發現,將承擔合同無效、沒收違法所得的法律責任。
最高法院僅對如何確定訴訟主體作出了司法解釋,最高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3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並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第52條規定,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帳號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那麼將掛靠人與被掛靠人列為共同訴訟人後,他們應該如何承擔責任,筆者認為,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在江蘇省高院發布的《關於當前經濟審判工作中若干問題的討論紀要》中就明確規定,無進出口權的法人用有進出口權的法人的進出口業務章對外簽約,應將兩者列為共同訴訟當事人,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掛靠人與被掛靠人對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已被司法實踐所接受。另外需要注意,被掛靠人允許他人掛靠經營,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易使相對人誤認為是在與被掛靠單位進行交易。被掛靠單位如不承擔責任,會使善意相對人遭受不合理的損失。

『叄』 建築工程掛靠法律如何規定

國家不允許掛靠,沒有規定,這是違法的事,根本就不讓這樣做。掛靠就是沒資質,黑公司。

『肆』 建築工程施工"掛靠"有哪些法律風險

根據《建築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公司超越本公司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公司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公司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公司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及本公司的名義承攬工程。
因掛靠產生的法律後果,掛靠當事人應依法對法律後果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一是掛靠經營的建築施工企業以自己的名義或以被掛靠單位的名義簽訂的承包合同,一般應以掛靠經營者和被掛靠單位為共同訴訟人,起訴或應訴。(最高法院《民訴法意見》第43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並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施工人掛靠其他建築施工企業,並以被掛靠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合同,而被掛靠建築施工企業不願起訴的,施工人可作為原告起訴,不必將被掛靠建築施工企業列為共同原告。
二是掛靠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掛靠協議無效。雙方應分別承擔過錯責任;
三是根據《建築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被掛靠的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所訂立的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無效。該施工單位與使用其名義承攬工程的單位或個人對建設單位因此而遭受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建設單位在知情的情況下仍與該被掛靠的施工企業簽訂合同,則建設單位也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是施工企業具備相應的資質是承攬工程和簽訂承包合同的法定條件。因此,對於建設工程竣工前施工方未取得相應資質的,由於承包合同違法性的瑕疵不能彌補,應確認為無效。
五是以被掛靠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後,工程款如何結算取決於工程是否竣工驗收合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可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2、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伍』 關於個人掛靠建築施工公司的法律問題

公司和政府簽訂的承包合同。承包費需要支付到公司的賬號上,政府工作人員一般不會給您親戚承包費的。如果公司不給您親戚承包費,協商不成 參考如下法條 到法院起訴
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6條的規定,
實際施工人起訴發包人請求支付欠付工程價款的,發包人在欠付工程價款的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直接支付欠付工程價款的責任,發包人與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承擔支付工程價款的連帶責任沒有法律依據。

『陸』 掛靠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建設工程被掛靠單位可能承擔

建設工程中的所謂「掛靠"就是法律、法規所稱的「允許其甜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其中《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柒』 如何認定工程掛靠行為

可以結合下列情形綜合認定是否屬於掛靠:

(1)掛靠人通常以被掛靠人的名義參與招投標、與發包人簽訂建築施工合同,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沒有產權聯系,沒有勞動關系,沒有財務管理關系的;

(2)掛靠人在施工現場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以上與被掛靠人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

(3)掛靠人承攬工程經營方式表現為自籌資金,自行組織施工,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被掛靠人只收取管理費(包括為確保管理費收取為目的的出借賬戶),不參與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擔工程技術、質量和經濟責任的;

(4)被掛靠人與發包人之間沒有實質上工程款收付關系,均是以「委託支付」、「代付」等其他名義進行工程款支付,或者僅是過賬轉付關系的;

(5)施工合同約定由被掛靠人負責采購主要建築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施工機械設備,實際並非由被掛靠人進行采購、租賃,或者被掛靠人不能提供有關采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並提供證據證明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掛靠情形。

(7)建築工程掛靠關系相關法律擴展閱讀:

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反建築法的規定進行分包的,轉(分)包合同無效。根據國務院2000年1月30日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肢解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參考資料:網路-掛靠

『捌』 工程掛靠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1、什麼是掛靠行為? 「掛靠」,即所謂「企業掛靠經營」,就建築業而言,是指一個施工企業允許他人在一定期間內使用自己企業名義對外承接工程的行為。允許他人使用自己名義的企業為被掛靠企業,相應的使用被掛靠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或個人(個體工商戶和其他有經營行為的自然人)為掛靠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時並沒有直接將該行為定義為「掛靠」,而是表述為「借用」,即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從事施工,「掛靠」與「借用」實際上系同一概念。 2、工程掛靠的認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掛靠: (1)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 (2)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包括資質等級低的借用資質等級高的,資質等級高的借用資質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的; (3)專業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但建設單位依約作為發包單位的除外; (4)勞務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單位或專業分包單位的; (5)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以上與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 (6)實際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系,或者工程款支付憑證上載明的單位與施工合同中載明的承包單位不一致,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並提供材料證明的; (7)合同約定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負責采購或租賃的主要建築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由其他單位或個人采購、租賃,或者施工單位不能提供有關采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並提供材料證明的;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掛靠行為。 3、掛靠合法嗎? 《建築法》已對掛靠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建築法》明確禁止掛靠行為,該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4、工程掛靠的法律責任 (1)最高院 最高院2004年14號《司法解釋》不是很明確具體。該解釋沒有使用「掛靠」術語,第四條使用了「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表述。「掛靠」行為責任包括:行政、民事、刑事等責任。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以及大量的對外采購、租賃、借貸等商事責任等。關於建設工程質量責任承擔,14號解釋第2條規定明確,總包、分包和實際施工人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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