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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久鑫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21-08-17 14:51:10

⑴ 江蘇省建築工程質量檢測中心公司的主要業績

中心成立20多年來,完成了幾十萬次各類檢測業務,其間承擔過很多大型建設項目的檢測工作,為多項國優魯班獎、省優揚子杯和南京市優金陵杯的省市重點工程提供了優質可靠的技術服務;多次參與省內重大質量事故、質量糾紛的仲裁檢測,為省高級人民法院和行業主管部門裁定提供了科學依據。
中心先後取得江蘇省建設廳核發的綜合一級檢測資質、江蘇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計量合格證書、中國實驗室國家認可委員會頒發的CNAS實驗室認可證書和檢查機構認可證書。其中建築門窗、建築幕牆、防水材料和水泥的產品檢驗被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授權為國家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機構。
中心憑借先進的技術和嚴格的管理,於1999、2003、2005-2009年被江蘇省建設廳授予「先進工程質量檢測機構」;2006-2009年被江蘇省建設廳授予「信用等級A級單位」;2010年獲「江蘇省五一勞動獎狀」。被納入「2009、2010年度承擔政府投資和重大、重要項目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推薦名錄」、「全省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抗震鑒定機構名錄(第一批)」、「2009、2010年度鐵路工程質量監督檢測機構名錄」。多名員工在組織的各類技能競賽中榮獲先進表彰。

⑵ 檢驗試驗費該誰出

根據現行<<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建標[2003]206號)規定:建築安裝工程費用中的材料費是指施工過程中耗費的構成工程實體的原材料、輔助材料、構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費用,包括檢驗試驗費。
一、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
《建築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二十九條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三十一條規定: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並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第三十七條規定: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自2005年11月1日施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質量檢測業務,由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委託方與被委託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檢測結果利害關系人對檢測結果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共同認可的檢測機構復檢,復檢結果由提出復檢方報當地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 質量檢測試樣的取樣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工程建設標准和國家有關規定,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提供質量檢測試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試樣的真實性負責。第十四條 檢測機構完成檢測業務後,應當及時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報告經檢測人員簽字、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簽字人簽署,並加蓋檢測機構公章或者檢測專用章後方可生效。檢測報告經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確認後,由施工單位歸檔。見證取樣檢測的檢測報告中應當註明見證人單位及姓名。
《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規定》(建建[2000]211號)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見證取樣和送檢是指在建設單位或工程監理單位人員的見證下,由施工單位的現場試驗人員對工程中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和材料在現場取樣,並送至經過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計量認證的質量檢測單位(以下簡稱「檢測單位」)進行檢測。第五條 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和材料見證取樣和送檢的比例不得低於有關技術標准中規定應取樣數量的30%。第六條 下列試塊、試件和材料必須實施見證取樣和送檢:(一)用於承重結構的混凝土試塊;(二)用於承重牆體的砌築砂漿試塊;(三)用於承重結構的鋼筋及連接接頭試件;(四)用於承重牆的磚和混凝土小型砌塊;(五)用於拌制混凝土和砌築砂漿的水泥;(六)用於承重結構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摻加劑;(七)地下、屋面、廁浴間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國家規定必須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其它試塊、試件和材料。第七條 見證人員應由建設單位或該工程的監理單位具備建築施工試驗知識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並應由建設單位或該工程的監理單位書面通知施工單位、檢測單位和負責該項工程的質量監督機構。第八條 在施工過程中,見證人員應按照見證取樣和送檢計劃,對施工現場的取樣和送檢進行見證,取樣人員應在試樣或其包裝上作出標識、封志。標識和封志應標明工程名稱、取樣部位、取樣日期、樣品名稱和樣品數量,並由見證人員和取樣人員簽字。見證人員應製作見證記錄,並將見證記錄歸入施工技術檔案。見證人員和取樣人員應對試樣的代表性和真實性負責。第九條 見證取樣的試塊、試件和材料送檢時,應由送檢單位填寫委託單,委託單應有見證人員和送檢人員簽字。檢測單位應檢查委託單及試樣上的標識和封志,確認無誤後方可進行檢測。第十條 檢測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管理規定和技術標准進行檢測,出具公正、真實、准確的檢測報告。見證取樣和送檢的檢測報告必須加蓋見證取樣檢測的專用章。
《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准》(GB50300-2001)
2 術語2.0.4 進場驗收 site acceptance對進入施工現場的材料、構配件、設備等按相關標准規定要求進行檢驗,對產品達到合格與否做出確認。2.0.7 見證取樣檢測 evidential testing在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監督下,由施工單位有關人員現場取樣,並送至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所進行的檢測。2.0.11 抽樣檢驗 sampling inspection按照規定的抽樣方案,隨機地從進場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或建築工程檢驗項目中,按檢驗批抽取一定數量的樣本所進行的檢驗。3 基本規定3.0.2 建築工程應按下列規定進行施工質量控制: 1 建築工程採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築構配件、器具和設備應進行現場驗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關產品,應按各專業工程質量驗收規范規定進行復驗,並應經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技術負責人)檢查認可。 2 各工序應按施工技術標准進行質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後,應進行檢查。 3 相關各專業工種之間,應進行交接檢驗,並形成記錄。未經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技術負責人)檢查認可,不得進行下道工序施工。3.0.3 建築工程施工質量應按下列要求進行驗收:【按:本條是強制性條文】 1 建築工程施工質量應符合本標准和相關專業驗收規范的規定。 2 建築工程施工應符合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要求。 3 參加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的各方人員應具備規定的資格。 4 工程質量的驗收均應在施工單位自行檢查評定的基礎上進行。 5 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應由施工單位通知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並應形成驗收文件。 6 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按規定進行見證取樣檢測。 7 檢驗批的質量應按主控項目和一般項目驗收。 8 對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應進行抽樣檢測。 9 承擔見證取樣檢測及有關結構安全檢測的單位應具有相應資質。 10 工程的觀感質量應由驗收人員通過現場檢查,並應共同確認。
《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2000)
2 術語平行檢驗 項目監理機構利用一定的檢查或檢測手段,在承包單位自檢的基礎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獨立進行檢查或檢測的活動。5 施工階段的監理工作5.4 工程質量控制工作5.4.3 當承包單位採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時,專業監理工程師應要求承包單位報送相應的施工工藝措施和證明材料,組織專題論證,經審定後予以簽認。5.4.5 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從以下五個方面對承包單位的試驗室進行考核: 1 試驗室的資質等級及其試驗范圍; 2 法定計量部門對試驗設備出具的計量檢定證明; 3 試驗室的管理制度; 4 試驗人員的資格證書; 5 本工程的試驗項目及其要求。5.4.6 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對承包單位報送的擬進場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報審表及其質量證明資料進行審核,並對進場的實物按照委託監理合同約定或有關工程質量管理文件規定的比例採用平行檢驗或見證取樣方式進行抽檢。對未經監理人員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監理人員應拒絕簽認,並應簽發監理工程師通知單,書面通知承包單位限期將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撤出現場。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報審表應符合附錄A9表的格式;監理工程師通知單應符合附錄B1表的格式。
江蘇省建設廳於2004年10月發布《關於改變我省建設工程質量見證取樣檢測委託方有關事項的通知》指出:
從2004年12月1日起,我省新開工項目的建設工程質量見證取樣檢測,一律由建設單位直接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工程質量檢測委託方改變後,原由施工單位承擔的檢測費將在測算的基礎上,通過調整定額,費用由建設方直接支付給檢測機構。施工單位按定額向建設單位收取試樣製作、封樣、送達等必要的費用。定額調整的具體規定我廳另行文。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嚴格按照江蘇省物價局批準的現行收費標准收取檢測費用。
二、材料費及檢驗試驗費的費用項目設置的演變
(一)1985年,國家計委與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以計標(85)352號文印發《關於改進工程建設概預算定額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等三個文件的通知.
附件二<關於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劃分暫行規定>規定:
1、建築安裝工程費用劃分為直接費、間接費和法定利潤三個部分。
2、直接費由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和其他直接費組成。其中,材料費指應列入預算定額的材料、構件、零件和半成品的用量以及周轉材料的攤銷量和相應的預算價格計算的費用。預算價格的組成:(1)材料的原價;(2)材料供銷部門手續費(包括物資承包公司的勞務費);(3)包裝費(不包括押金並減去回收值);(4)材料自來源地運至工地倉庫(施工地點存放材料的地方)的全部運輸過程中所支出的運輸、裝卸及合理的運輸損耗等費用;(5)材料采購及保管費。
3、間接費由施工管理費和其他間接費組成。其中,施工管理費的內容包括:(1)工作人員工資;(2)生產工人輔助工資;(3)工資附加費;(4)辦公費;(5)差旅交通費;(6)固定資產使用費;(7)工具用具使用費;(8)勞動保護費;(9)檢驗試驗費:指對建築材料、構件和建築物進行一般鑒定、檢驗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自設試驗室進行試驗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學葯品費用等)以及技術革新和研究試驗費。不包括新結構、新材料的試驗費和建設單位要求對有出廠證明的材料進行試驗和對構件破壞性試驗和其他特殊要求檢驗試驗的費用;(10)職工教育經費;(11)利息支出;(12)其他費用。
附件三<關於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項目劃分暫行規定>中規定:
1、工程建設其他費用,系指根據有關規定應在基本建設投資中支付的,並列入建設項目總概算或單項工程綜合概預算的,除建設安裝工程費用和設備、工器具購置費以外的一些費用。
2、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中包括了「研究試驗費」:指為本建設項目提供或驗證設計數據、資料進行必要的研究試驗,按照設計規定在施工過程中必須進行試驗所需的費用,以及支付科技成果、先進技術的一次性技術轉讓費。研究試驗費不包括:(1)應由科技三項費用(即新產品試制費、中間試驗費和重要科學研究補助費)開支的項目;(2)應由間接費開支的施工企業對建築材料、構件和建築物進行一般鑒定、檢查所發生的費用及技術革新的研究試驗費;(3)應由勘察設計費、勘察設計單位的事業費或基本建設投資中開支的項目。研究試驗費按照設計提出的研究試驗內容和要求進行編制。
按:這時,工程建設需要進行的有關研究/檢驗試驗(費)劃分為2部分,一部分由施工單位承擔,其費用納入建安工程費的間接費中的施工管理費;另一部分由建設單位承擔,其費用納入工程建設其他費用——此後基本上一直沒有變化.
(二)1989年,建設部與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以建標字[1989]248號文印發《關於改進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劃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對計標(85)352號文的有關規定作了修訂.
1、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由直接費、間接費、計劃利潤和稅金四個部分組成。此次修訂,合理調整了施工管理費的項目內容。對原施工管理費中不屬於施工經營管理的費用如生產用工具用具、檢驗試驗費、以及屬生產工人開支范圍的費用等,應分別劃歸其他直接費或定額人工單價,並相應降低施工管理費率。
2、直接費由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和其他直接費組成。其中,材料費指列入概預算定額的材料、構配件、零件和半成品的用量以及周轉材料的攤銷量按相應的預算價格計算的費用。其他直接費則是指概預算定額分項定額規定以外發生的費用,內容包括:(1)冬雨季施工增加費;(2)夜間施工增加費;(3)流動施工津貼;(4)因場地狹小等特殊情況而發生的材料二次搬運費;(5)生產工具用具使用費:指施工、生產所需不屬於固定資產的生產工具,檢驗、試驗用具等的購置、攤銷和維修費,以及支付給工人自備工具的補貼費;(6)檢驗試驗費:指對建築材料、構件和建築安裝物進行一般鑒定、檢查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自設試驗室進行試驗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學葯品費用等,以及技術革新和研究試驗費。不包括新結構、新材料的試驗費和建設單位要求對具有出廠合格證明的材料進行檢驗、對構件破壞性試驗及其他特殊要求檢驗試驗的費用;(7)工程定位復測、工程點交、場地清理費用。
按:這時,檢驗試驗費與材料費一起屬於直接費,但檢驗試驗費屬於其他直接費.
(三)1993年,建設部與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以建標[1993]894號文印發《關於調整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對建標字[1989]248號文的有關規定作了調整.
1、建築安裝工程費由直接工程費、間接費、計劃利潤、稅金等四個部分組成。為確切地反映建築安裝工程費用性質及內容,將凡屬生產工人開支范圍的費用項目統歸入人工費之內;將原間接費中的施工管理費,按照項目法施工的要求,分解為現場管理費和企業管理費兩部分,現場管理費與臨時設施費合並為現場經費,列入直接工程費項下;企業管理費、財務費和其他費用合並為間接費。
2、直接工程費由直接費、其他直接費、現場經費組成。直接費指施工過程中耗費的構成工程實體和有助於工程形成的各項費用,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其中,材料費是指施工過程中耗用的構成工程實體的原材料、輔助材料、構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費用和周轉使用材料的攤銷(或租賃)費用,內容包括:(1)材料原價(或供應價);(2)供銷部門手續費;(3)包裝費;(4)材料自來源地運至工地倉庫或指定堆放地點的裝卸費、運輸費及途耗;(5)采購及保管費。其他直接費指直接費以外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其他費用,內容包括:(1)冬雨季施工增加費;(2)夜間施工增加費;(3)二次搬運費;(4)儀器儀表使用費;(5)生產工具用具使用費:指施工生產所需不屬於固定資產的生產工具及檢驗用具等的購置、攤銷和維修費,以及支付給工人自備工具補貼費;(6)檢驗試驗費:指對建築材料、構件和建築安裝物進行一般鑒定、檢查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自設試驗室進行試驗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學葯品等費用,以及技術革新和研究試制試驗費;(7)特殊工種培訓費;(8)工程定位復測、工程點交、場地清理等費用;(9)特殊地區施工增加費等。
按:這時,檢驗試驗費依然屬於其他直接費,但材料費定義為3項直接費之一.
(四)2003年,建設部與財政部以建標[2003]206號文印發《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通知, 對建標[1993]894號作了比較大的調整.
1、建築安裝工程費由直接費、間接費、利潤和稅金組成。為適應建築安裝工程招標投標競爭定價的需要,將原其他直接費和臨時設施費以及原直接費中屬工程非實體消耗費用合並為措施費。將原現場管理費、企業管理費、財務費和其他費用合並為間接費。將原其他直接費項下對建築材料、構件和建築安裝物進行一般鑒定、檢查所發生的檢驗試驗費列入材料費。
2、直接費由直接工程費和措施費組成。直接工程費是指施工過程中耗費的構成工程實體的各項費用,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其中,材料費是指施工過程中耗費的構成工程實體的原材料、輔助材料、構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費用。內容包括:(1)材料原價(或供應價格);(2)材料運雜費:指材料自來源地運至工地倉庫或指定堆放地點所發生的全部費用;(3)運輸損耗費:指材料在運輸裝卸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損耗;(4)采購及保管費:指為組織采購、供應和保管材料過程中所需要的各項費用,包括 采購費、倉儲費、工地保管費、倉儲損耗;(5)檢驗試驗費:指對建築材料、構件和建築安裝物進行一般鑒定、檢查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自設試驗室進行試驗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學葯品等費用。不包括新結構、新材料的試驗費和建設單位對具有出廠合格證明的材料進行檢驗,對構件做破壞性試驗及其他特殊要求檢驗試驗的費用。
2004年3月26日建設部標準定額司在南寧市召開《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宣貫會議。該會的會議紀要(建標造函[2004]16號)對材料費中的試驗檢驗費提出的參考意見是:
材料費中所包括的試驗檢驗費,是指對建築材料、構件和建築安裝物進行一般鑒定、檢查所發生的費用。除此之外所發生的檢驗試驗費,可視工程的具體情況單獨計算後列入相關費用內。
按:這時,檢驗試驗費直接納入了材料費的范圍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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