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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17 13:59:03

Ⅰ 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详情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健康有序进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的综合性政策,协调处理有关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争议和矛盾。
县(市)、区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本市技术创新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对外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财政部门负责;
(五)医疗设备和药品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六)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七)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工程经营项目投资者或经营权选择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八)内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分别由市贸易、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九)列入本市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参照前款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管理。
第七条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且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
第八条下列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确定项目接受人;实行招标方式的,纳入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一)政府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者的选择;
(二)政府投资或者政府融资项目的代建者和经营者的选择;
(三)道路、供水、电力、通讯等由国家垄断或者控制的设施或者产品经营权的选择;
(四)医疗机构的医疗设备和药品的采购;
(五)国家资助的科研课题项目;
(六)其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第九条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负责制定和调整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程序,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未作规定的,由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一条招标项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以及受自然资源及环境限制,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格的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三)涉及专利权保护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过高的。
公开招标的项目按规定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同时向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等编制招标文件,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人对于售出的招标文件只能收取工本费。
第十四条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发布外,还应当在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统一发布。
第十五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认为确需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编制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药品采购等项目的招标人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预审后投标人的数量,并根据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择优选择投标人;在相等的条件下,招标人应当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投标人。限制后的投标人数量不得少于15个。
招标公告中没有载明预审后投标人数量和预审办法的,招标人不得限制达到资格预审标准的投标人进行投标。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六条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或者依法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并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培育和规范本市的招标投标代理市场,引导招标投标代理机构建立行业自律性组织。
第十八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评标专家名册。
第十九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在向拟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应当及时将中标结果同时在招标投标有形市场及其他指定媒体上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期一般不少于3日。公示期内,投标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有权向招标人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质疑或者申请核查。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第二十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及时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第二十一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第二十二条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性、非关键性部分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并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
中标人和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并应当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接受分包的单位不得再次分包。
招标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某一部分分包给他人。
第二十三条市和县(市)、区可以依法设立招标投标服务机构,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开标、评标、中标公示的场所和信息网络等方面的服务。
招标投标服务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及招标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招标投标服务机构应当规范服务内容,完善服务设施,并应当在其附设的招标投标有形市场无偿为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公示中标结果。
第二十四条设立市本级招标投标有形市场,集中办理市本级和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市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下列招标投标事项:
(一)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市政、园林、水利、交通、电力等工程)和重点工程项目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
(二)进口机电设备采购;
(三)医疗机构的医疗设备和药品的采购;
(四)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五)政府采购;
(六)其他涉及社会公共权益和服务的招标投标事项。
第二十五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招标、开标、评标和定标的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并应当将招标方案、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预审情况、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合同文本、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存档。
第二十七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组织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和招标人,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根据情况暂停项目执行。
第二十八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得任意增加招标审批事项,不得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组织评标和确定中标人等事项的自主权,不得违规收费。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收到举报投诉信函和申请核查信函后,必须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和答复。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为举报人和投诉人保密。
第三十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人员等在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信用记录和信誉评价制度,并应当及时将有关信用记录提供给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库管理。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擅自邀请招标的,招标无效,并依法予以处理;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三十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公示中标结果而不公示的,或者招标人不在指定场所发布招标公告、公示中标结果的,由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投标人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方式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导致政府投资项目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由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3年至5年内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在公开媒体上曝光。
第三十五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擅自增加审批事项、收费项目和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标人自主权的;对于举报或者投诉不及时处理,或者不为举报人保密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标人自主权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4年2月10日起施行。

Ⅱ 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非常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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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标准中,信用主体“不良信息”评价因素分为9类共计60分,而一旦信用主体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其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中“不良信息”项分值全部扣除,即扣60分。


此前,湖南省《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信用主体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信用评价处理仅为“不良信息项”分值扣30分。



除了“黑名单”信用惩戒制度,各地住建部门还将“信用管理”机制深入应用于市场监管、招投资格审查、招标评标因素等领域环节。


1

如2020年7月1日湖南省住建厅发布《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对纳入不良行为记录的信用主体列入标后稽查重点检查对象,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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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如2021年2月10日,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征求<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和招标评标办法><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评定分离”办法指导规则>修订意见的公告》,文件要求对投标申请人进行包括“建筑市场信用、履约评价、资质、类似项目经验、奖项和荣誉等反映投标申请人能力和信誉的相关内容”的信用资格审查。


随着建筑业投资与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设活动主体信用风险对项目工程质量、安全、投资与进度的风险影响也不断提高。招投标管理作为各类建设管理活动的初始环节,加强其信用管理应用有利于从源头解决各类信用风险问题,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目标的实现形成保障。

Ⅲ 招投标采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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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标准中,信用主体“不良信息”评价因素分为9类共计60分,而一旦信用主体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其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中“不良信息”项分值全部扣除,即扣60分。


此前,湖南省《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信用主体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信用评价处理仅为“不良信息项”分值扣30分。



除了“黑名单”信用惩戒制度,各地住建部门还将“信用管理”机制深入应用于市场监管、招投资格审查、招标评标因素等领域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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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2020年7月1日湖南省住建厅发布《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对纳入不良行为记录的信用主体列入标后稽查重点检查对象,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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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如2021年2月10日,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征求<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和招标评标办法><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评定分离”办法指导规则>修订意见的公告》,文件要求对投标申请人进行包括“建筑市场信用、履约评价、资质、类似项目经验、奖项和荣誉等反映投标申请人能力和信誉的相关内容”的信用资格审查。


随着建筑业投资与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设活动主体信用风险对项目工程质量、安全、投资与进度的风险影响也不断提高。招投标管理作为各类建设管理活动的初始环节,加强其信用管理应用有利于从源头解决各类信用风险问题,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目标的实现形成保障。

Ⅳ 关于招投标管理制度

招投标管理制度
总则
为了加强学院基建工程的管理,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不断推进基建工程管理的制度化建设,以保证基建项目建设的质量,规范校内招投标工作.保证国家,学校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提高经济效益,降低成本费用,以适应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招投标范围
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及施工图设计;
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代理单位的确定;
建设项目中的甲供材;
小型基建工程施工招标.
组织
在西校区建设指挥部下设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小组,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小组在建设指挥部直接领导下,负责招投标范围内的招投标工作.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小组的职责
1),制定招(议)标文件或详细购物标准,安排招标日程;
2),多渠道,广泛收集信息,对信息进行筛选,并向有关企业或厂家发布信息或邀标函,收取投标书或报价书;
3),根据需要安排相关人员到有关企业或厂家考察;
4),举行招(议)会议,按程序开标后确定中标单位;
5),确定中标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定合同;
6),物品验收,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事宜;
7),对招(议)标等工作相关的信息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反馈,归案等工作;
8),处理招(议)标过程中的其他有关工作.
9),招投标材料归档.
招投标程序
招投标小组负责编制和发放招标文件及收标书等具体工作;
组织评标委员会负责开标和评标工作,人数一般为7-11人;
每次评委成员根据每次招标内容确定,由招投标小组成员,审计,纪检,工会,与招投标内容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组成;
在开标前4小时确定每次评委成员;
组织评委阅读招标文件,讨论评标办法;
开标;
确定中标单位,评委签字,并对下一步签定合同提出建议和意见.
建立招标评委库
评委库按照有关条件在学院相关的单位基础上,选出30人的评委库(名单不公布).
评委职责及要求
1),评委发言或投票打分要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评委要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主要条款,并了解和熟悉有关情况;
3),评委提出的评标办法应在最低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评标方法的范围内;
4),评委应严肃认真地对招标文件逐一核对,比较,审查;
5),评委在评标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积极提出处理意见;
6),评委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或其它有可能影响公正评审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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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标准中,信用主体“不良信息”评价因素分为9类共计60分,而一旦信用主体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其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中“不良信息”项分值全部扣除,即扣60分。


此前,湖南省《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信用主体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信用评价处理仅为“不良信息项”分值扣30分。



除了“黑名单”信用惩戒制度,各地住建部门还将“信用管理”机制深入应用于市场监管、招投资格审查、招标评标因素等领域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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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2020年7月1日湖南省住建厅发布《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对纳入不良行为记录的信用主体列入标后稽查重点检查对象,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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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如2021年2月10日,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征求<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和招标评标办法><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评定分离”办法指导规则>修订意见的公告》,文件要求对投标申请人进行包括“建筑市场信用、履约评价、资质、类似项目经验、奖项和荣誉等反映投标申请人能力和信誉的相关内容”的信用资格审查。


随着建筑业投资与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设活动主体信用风险对项目工程质量、安全、投资与进度的风险影响也不断提高。招投标管理作为各类建设管理活动的初始环节,加强其信用管理应用有利于从源头解决各类信用风险问题,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目标的实现形成保障。

Ⅵ 宁波市范围内,政府投资的工程,金额在多少以上必须委托公开招标

凡是使用政府资金的,都应当公开招标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和当地的实施条例有冲突,所以会出现金额不统一的情况、 如果有人要故意为难你们不管多少钱你们都要公开招标、如果没有人为难,按规定陕西是100W以上就要招标,不同地方都有区别, 可以找一家当地的招标公司来问一下

Ⅶ 企业的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最大程度地保证公司和投资者利益,通过事先公布采购条件和要求,众多的投标人按照同等条件进行竞争,将采购活动置于透明的环境之中,来保证招标项目获得最佳的质量和成本。

2. 适用范围

公司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合同金额超过 万元以上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物业等合作单位的选择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3. 相关文件

《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材料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4. 执行原则

4.1凡确定的招标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

4.2公司的领导和员工均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推荐投标单位,所有被推荐的投标单位必须进行资格预审,没有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不具备投标资格。入围的投标单位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4.3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招标的各种相关信息是公司的机密必须是最少人知晓,对知晓的人要加强控制和监督。

5. 职责

5.1计划预算部作为招标活动的组织者,负责组织和协调招标流程;业务部门作为招标活动的专业参与者,对招标项目提出详细的需求。招标小组作为招标活动的决策支持机构,负责监督招标程序的执行和控制关键环节的决策。评标专家组负责对投标书进行评价,对中标单位的选择提出专业性的意见。

5.2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招标的主管业务部门是工程管理部;规划、物业单位招标的主管业务部门是规划部;材料设备供应商招标的主管业务部门是材料设备部。

5.3计划预算部的职责:

a. 负责制订和修改招标管理办法及流程;

b. 负责组织招标活动;

c. 负责组织制作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标底,负责制作其中的相关条款;

d. 负责招标活动的对外联络,如发布招标公告、与政府的招标管理部门联络办理有关手续等;

e. 参与合同谈判,提供标准合同文本;

f. 参与签订合同。

5.4业务部门的职责:

a. 参与制定和修改招标管理办法及流程;

b. 负责提出拟招标项目的计划,并提出拟招标项目的名称、范围、条件、时间及技术指标;

c. 参与制作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文件

Ⅷ 甬建发[2014]231号文件

关于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在建项目数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03日 发布者:审批处 浏览量:3113 文件编号:甬建发[2014]231号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监察支队、市建管处、市安质总站、市建招办:
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省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和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4〕9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对我市现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承担在建项目数量的规定进行适当调整,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在建项目的范围和建设起止时间
本通知所称的在建项目是指依法必须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在建项目开始的计算时间为招标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或者直接发包项目的合同备案之日,结束时间为该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
二、进一步规范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建项目数量
(一)除本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其拟派的项目经理不得有其他在建项目;参加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的监理企业,其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有其他在建项目。
以上所称的其他在建项目,不包括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实施的项目。
(二)对项目经理已有2个及以上在建项目的,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相关人员调整和变更,变更手续应在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三、进一步明确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变更的相关要求
(一)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进行变更:
1.发包方与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2.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在原项目暂时撤离期间又承接了新业务的;
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的。
(二)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建项目存在逾期开工或者停工达到一定时间等特殊情形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暂时撤离或者变更,其中,发承包合同中未对逾期开工或者停工时间暂时撤离或者变更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情形进行约定的,承包人领取中标通知书后,非承包人原因未开工达120天及以上,或者停工120天及以上的,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以暂时撤离或者变更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发承包合同中对逾期开工或者停工时间暂时撤离或者变更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逾期开工或者停工时间不得少于60天。
暂时撤离或者变更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的在建项目,应在撤离或者变更后5日内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备案。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暂时撤离期间,可以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四、其他
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0日起执行。本通知相关内容与《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甬建发〔2009〕269号)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2月2日

Ⅸ 公司内部招投标部、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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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标准中,信用主体“不良信息”评价因素分为9类共计60分,而一旦信用主体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其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中“不良信息”项分值全部扣除,即扣60分。


此前,湖南省《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信用主体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信用评价处理仅为“不良信息项”分值扣30分。



除了“黑名单”信用惩戒制度,各地住建部门还将“信用管理”机制深入应用于市场监管、招投资格审查、招标评标因素等领域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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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2020年7月1日湖南省住建厅发布《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对纳入不良行为记录的信用主体列入标后稽查重点检查对象,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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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如2021年2月10日,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征求<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和招标评标办法><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评定分离”办法指导规则>修订意见的公告》,文件要求对投标申请人进行包括“建筑市场信用、履约评价、资质、类似项目经验、奖项和荣誉等反映投标申请人能力和信誉的相关内容”的信用资格审查。


随着建筑业投资与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设活动主体信用风险对项目工程质量、安全、投资与进度的风险影响也不断提高。招投标管理作为各类建设管理活动的初始环节,加强其信用管理应用有利于从源头解决各类信用风险问题,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目标的实现形成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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