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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判例

发布时间:2021-08-17 13:22:29

① 承包方与施工方签订合同案例

协 议 书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甲方将建造一幢房屋住址在XX市XX镇XX东环路5号,由乙方以包工包料的方式进行承建,现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建设工程所在地:
二、 建筑总面积:920㎡左右(共三楼半)。
三、建筑期限三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若在建设过程中遇不可抗力,期限可顺延。
四、建筑结构:为混合结构,整栋房屋须“砖路”与柱一体,必须做“马齿”状。
五、工程主体,包括:系“地基条石”(甲方负责),地面宽梁,栏干、线条(不能用手做),压顶,严格按施工图纸进行施工(详见附图)。
六、建筑材料:乙方保证所用钢筋线材为:三明钢铁厂(正三明厂)所生产的;水泥为麒麟牌(#500);沙为淡水沙;乙方进场施工的模板一律用新模板;所用砖块由甲方选定(砖款直接从工程价款中扣除)。
七、工程造价:共贰拾叁万零捌千元整(23.8万元),分四期付清,第一期:地下宽梁至切体(即建至一楼板面完成付人民币 元;第二期一楼板面至二楼板面完成付人民币 元;第三期二楼板面至三楼板面完成付人民币 元;第四期:整栋建设完工验收合格付清余额人民币 元。
八、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至验收合格前的一切安全事故(包括用电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均与甲方无关。
九、若乙方所用材料与约定不符,乙方必须将返工重建,所须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十、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订之时生效。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② 建设工程合同案例(可以合同无效),初次验收不合格,经承包方同意先使用,然后继续施工了一段时间再竣工

如果确实存在不合格的,做上会议纪要,多方签字,写明限期整改期限,以及整改方案(整改比较大的),待整改完毕后,双方或多方再次验收(这次验收仅针对于上次整改问题验收),达到合格的,方可签竣工验收单,进入维护期。

③ 工程合同案例分析题。。。急解。。。

一、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费用索赔,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 承包单位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对建设单位的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 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 承包单位在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对建设单位的费用索赔申请表;
4 总监理工程师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6.3.2条所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5 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费用索赔审查,并在初步确定一个额度后,与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协商;
6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发出要求承包单位提交有关索赔报告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单位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的第4、5、6款的程序进行。
二、风险分配原则:依据过错责任原则,违约人被免除一切违约责任;不可抗力给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独自承担。
1.具体分清损失内容,甲乙双方分别承担各自损失。
2.应给与认可,工程实体修复费用由业主承担。
3.施工单位的医疗费用,由施工单位自己承担。
4.工期应给与顺延8天。
5.清理费用由业主承担。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这是一个典型的因业主直接发包工程导致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的案例。本案的事实是清楚的,争议焦点在于B单位是否负有总承包管理责任。
已经明确的事实:
1、业主直接发包玻璃幕墙工程并与C公司签订施工合同;
2、B公司收取了总包管理费;
3、C公司未能履行合同导致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
对于焦点问题即B单位是否负有总承包责任的判定:
1、BC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且总包管理费由A单位支付,从这一点事实可以认定C单位不对B单位负有合同责任,而是直接对A单位负责;
2、AC单位玻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B单位履行施工配合义务,这一点并不合法,因为合同双方非经同意无权设定第三方权利义务;
3、如B单位按照AC单位的施工合同约定收取了总包管理费,应认定其已经认可并同意AC单位为其设定的权利义务,从而以事实履行构成三方之间的特殊合同关系;
4、值得注意的是,AC单位的施工合同设定B单位义务为:履行对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施工配合义务,而是“施工配合义务”与总包管理义务是两个不完全一致的概念,前者只负责配合施工工作,后者不仅要配合施工还要负责总承包管理,更要承担总承包责任;
5、AC单位设定A单位支付和B单位收取的是“总包管理费”,与AC设定并经B单位同意认可的对应义务“施工配合义务”相对应,两者的表述出现差异,应认定“总包管理费”是费用,而“施工配合义务”是B单位的合同权利义务和责任。
综上,如非因B单位履行“施工配合义务”过错,B单位不承担总承包管理责任,因该责任于B单位同意认可的AC单位有关其义务的条款没有设定。因此,应当裁决如下:
1、裁定C单位承担工期延误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驳回对B单位的该项诉讼请求;
2、裁定由C单位承担质量返修义务,驳回对B单位的该项诉讼请求;
3、裁定由C单位承担本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用,驳回对B单位的该项诉讼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C单位作为业主直接发包的施工人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B单位可以就此向A单位提起施工索赔,索赔内容包括:
1、要求其顺延施工工期;
2、要求其承担工期延误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
3、要求其责令C单位返工,以符合工程施工和设计标准;
4、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特别提醒:如果B单位收取“总包管理费”的收据上写明的也是总包管理费,再加上A单位很容易找到B单位工作中的所谓“总包管理活动”,那就另当别论了。

⑤ 有没有工程合同案例分析呀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合同履行地”,通常是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除《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之外,现行《合同法》、《民法通则》对“合同履行地”的概念也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不少有关“合同履行地”的批复、通知、复函等等。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民商事合同类案件的管辖一直采用特征履行地规则。该规则以当事人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是目前占主导地位的评判方式。其依据在于,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必有一个能反映该合同之本质特征的义务,在双务合同中,非给付金钱义务最能反映该合同的特征,是区别此合同与彼合同的标志特征,故以该特征为依据确定合同履行地。如买卖合同中,一般认为其特征义务应是标的物的交付,即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以该特征义务履行地作为该合同的履行地。同样,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补偿贸易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等等,也都是按照合同性质来确定合同履行地。

尽管从法律到司法解释,就“合同履行地”的规定都是较为明确的,但笔者近期代理了一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却因“合同履行地”的问题被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后又经二审法院裁定受理而一波三折。

⑥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怎么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主要就是合同相对人、法律关系、合同效力、工程款确定、已付款认定、质保金数额、质保期是否届满、利息或利息损失如何起算、利息标准等。其中最关键的是合同相对人是那两方;合同的性质是承包、转包、违法分包、或借用有资质的人签订等。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主要的法律依据。当然合同法也是必要的依据。

⑦ 建设工程合同案例

从案情介绍来看,该案可能是承包人将项目转包给包工头,也可能是包工头挂靠建筑施工单位承包项目。但不论是何种情况,都是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
对于这类纠纷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具体的原则。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所以有“建筑商支付包工头392万元,开发商在欠付款3万元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判决。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所以判决“建筑商的管理费141万余元作为非法所得由法院另行制作司法文书予以收缴”。案件中的包工头,是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
至于改判情况,由于案件介绍中没有说明详细内容,只能认为是依据事实与法律改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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