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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对工程量如何计算争议法院

发布时间:2021-08-17 14:03:04

㈠ 争议工程量应如何证明

在工程款支付的过程中,确认完成的工程量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只有确认了完成的工程量,才能进行下一步的结算。
1、工程结算的程序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了工程结算的程序: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1)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2)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3)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4)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5)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2、关于确认工程量引起的纠纷
1)对未经签证但事实上已经完成的工程量的确认
工程量的确认应以工程师的确认为依据,只有经过工程师确认的工程量才能进行工程款的结算,否则,即使施工单位完成了相应的工程量,也由于属于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而不能得到相应的工程款。
工程师的确认异签证为依据,也就是说只要工程师对于已完工程进行了签证,建设单位就要支付这部分工程量的工程款。但是,有的时候却存在另一种情形,工程师口头同意进行某项工程的修建,但是由于主观的或者客观的原因而没能及时提供签证。对于这部分工程量的确认就很容易引起纠纷。
我国《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依据这个条款,《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2)对于确认工程量的时间的纠纷
如果建设单位迟迟不确认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量,就会导致施工单位不能及时得到工程款,这样就损害了施工单位的利益。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与《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也是一致的。

㈡ 由法院委托的工程量司法鉴定的结果,需要原被告双方确认认可吗

你好,如果是双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的,是需要双方签字确认的!

㈢ 我送的工程量和甲方算的不一样应该找哪个劳动仲裁和上法院了

具体情况不明不好讲,如果你们双方属于工程合同纠纷,应该协商或诉讼解决,而不是申请劳动仲裁,因为不属于劳动合同纠纷。

㈣ 工程量的举证责任如何确认

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4)双方对工程量如何计算争议法院扩展阅读:

在进行工程量计算时应注意下列基本原则。

1、计算口径与定额一致

计算工程量时,根据施工图纸所列出的工程子目的口径,必须与定额中相应工程子目的口径一致。如镶贴面层项目,定额中除包括镶贴面层工料外,还包括了结合层的工料,即贴结层不得另行计算。这就要求预算人员必须熟悉定额组成及其所包含的内容。

2、计算规则与定额一致

工程量计算时,必须遵循定额中所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否则是错误的。如墙体工程量计算中,外墙长度按外墙中心线计算,内墙长度按内墙净长线计算,又如楼梯面层和台阶面层工程量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计算单位与定额一致

工程量计算时,工程量计算单位必须与定额单位相一致。在定额中,工程量的计算单位规定为:以体积计算的为m^3,以面积计算的为m^2,以长度计算的为m,以质量计算的为t或Kg,以件(个或组)计算的为件(个或组)。

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中大多数用扩大定额(按计算单位的倍数)的方法计算,即“100m^3"、“10m^3"、“100m^2"、“100m"等,如门窗工程量定额以“100m^2"来计量。

4、工程量计算所使用原始数据必须和设计图纸相一致

工程量是按每一分项工程,根据设计图纸计算的。计算时所采用的数据,都必须以施工图纸所示的尺寸为标准进行计算的,不得任意加大或缩小各部位尺寸。

5、按图纸,结合建筑物的具体情况进行计算

一般应做到主体结构分层计算,内装修分层分房间计算,外装修分立面计算,或按施工方要求分段计算。不同的结构类型组成的建筑,按不同结构类型分别计算。

㈤ 双方对现场签证双方已签字确认,建设方有异议,申请法院现场勘验确认实际工程量,法院能支持吗

如果是实际情况,法院肯定支持,

㈥ 因工程决祘有争议法院是否能委托专业机构对工程评估作价及工程量…

该种情况也属于价格评估行为,工程造价本身就是对工程成本及费用等的确认行为,而各类取费标准本身都是有关部门根据建筑所涉及的材料、人工等支付参照市场价格水平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不同资质的建筑企业取费标准的依法定价行为。因此,当然可以有价格评估机构予以评估。

㈦ 我的工程在永胜工程量未经结算要怎么办,永胜法院才会判我胜诉永胜有没有建设施工合同的专业律师

您好!一、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二、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三、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㈧ 鉴定材料工程量双方已书面确认、一方对量有异议、向法院申请现场勘验应支持吗

如果有异议可以不签字
可以申请法院重新核实
工程量

㈨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建设方对已完成的工程量有争议是否应进行检验

按原合同约定计算,一般是不予进行检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对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经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的结算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进行。
那么是否意味着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的请求权只在承包人一方,从条文文意看,司法解释是将工程款结算标准的选择权赋予承包人,只有在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标准结算工程款的情况下才能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但我国建筑市场目前为发包人市场,发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一般都会对工程造价进行压低,所约定的结算标准往往低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标准,如果在合同无效后允许承包人选择据实结算,承包人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恶意主张合同无效不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进行工程款结算,不利于建筑市场的规范。
另最高法院此条司法解释的立法宗旨在于在合同无效而工程质量合格情况下,最大限度的接近签订合同时双方的真实意思,平衡双方利益。且参照原合同约定进行结算,也可以减少工程造价鉴定,减少案件审理周期,节省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故该条并非仅在承包人请求的情况下适用,只要合同无效,无论是承包人还是发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标准结算,人民法院都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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