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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减少工程量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1-08-17 13:16:44

❶ 投标后,甲方减少大量的工程量,该怎样索赔

可以索赔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❷ 工程结算时,减少工程量,减少是按照招标控制价还是投标价削减金额法律依据是什么

按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那么减少的工程量不多时,一般是15%以内,单价不会变动,即按合同价,如果减少较多,单价可以提高,依据是2013年清单规范。
为什么说是合同价,是因为,招标控制价只是要约邀请,投标价才是要约,而合同才对双方有约束,一般投标价就是作为合同价的,但是有些项目投标后又会议价,价格会变动,所以只有合同价才是有效的。

❸ 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调整违反什么法规

不违法,只是合同约定事项的调整,普通的民事行为。
工程量变更后的综合单价应符合的规定
(1)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调增小于原工程量的15%(含15%)时,调增部分的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2)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调增大于原工程量的15%(含15%)时,工程量清单有漏项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时,中标人应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消耗量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价格提出调增部分、漏项或新项目的综合单价,经招标人审查确定。
(3)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新项目,中标人应按照实际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的数量,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价格提出费用要求,经招标人审查确定。
(4)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除第(2)条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招标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招标人协商确定后给予补偿。

一、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

(一)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工程量增加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工程量减少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项目的单价。

(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有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二、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情况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一)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二)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确定单价。

(三)按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四)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

三、为防止不平衡报价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调整。

四、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内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利润补偿。

通过这次2013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学习,使我们对清单计价这方面的知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同时讲授的很多知识可以直接指导我们的实际工作。在此次学习的基础上,我们应该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较好地完成今后的工程设计变更单价和费用的审查工作。

❹ 中标后,甲方减少500万元的工程量,施工单位可以索赔吗

该情况下合同范围缩小,属于甲方违约行为,并非通常意义上的工程变更,故乙方可以主张预期可得利益索赔,依据为合同法第113条关于违约责任包括预期可得利益之损失之规定。

❺ 建设单位大幅减少工程量

首先,合同发包人擅自将合同内工程项目重新发包给其他承包人,且未取得承包人同意,属于违约行为;其次,发包人的违约行为,在合同履约中应承担违约责任,即造成承包人合理的成本投入和费用损失,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进行索赔,索赔费用内容主要为被分包项目的投标成本、履约保证金和其他定金、施工管理成本、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人员组织进场成本、先期开工为此缴纳的相应规费、如后期以承包人名义办理验收和结算手续需增加分包管理费。涉及保证金和定金的可以使用双倍返还赔偿原则。
发包人不接受书面的索赔请求,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应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❻ “工程量减少15%以上如何调价”出自哪一部规范或条款

出自《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13,第9.6.2条之规定。

1、根据示范合同文本2013、清单计价规范2013之规定,由于设计变更,实际完成工程量较招标工程量变幅超过正负15%时,单价应调整。

2、合同中有约定,如增加超过15%,单价应调低,如0.9系数,如减少超过15%,单价应调高,如1.1系数.

3、考虑到在投标时,投标人可能采取了不平衡报价,为了体现公平,即不让建设单位吃亏,也不让施工单位白干活,在清单计价规范2013中用招标控制单价来防范甲乙双方风险。

4、投标单价与招标控制单价对比,如变幅超过了15%,则调整单价,如未超过15%则不调整单价。

(6)甲方减少工程量法律规定扩展阅读

9.6.2条规定:

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 当P0<P1*(1-L)*(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1-L)*(1-15%)调整。

2. 当P0>P1*(1-L)*(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1-L)*(1+15%)调整。

❼ 施工合同签的是总价包干,施工中甲方没有按投标时的施工图做,工程量减少很多,能否按原工程量结算急!急

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部第89号令,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

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及《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都对施工合同备案做了法律规定。


(7)甲方减少工程量法律规定扩展阅读:

1、甲方负责联系及时提供乙方所需材料,并按时到场。经乙方验收入库后,由乙方负责保管。如因乙方保管不善而造成损坏,由乙方照价赔偿。

2、乙方须在预算定额范围内使用材料(包括临时电),材料损耗按定额计,超支的不合理材耗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在承包价格中相应扣减。

3、所有进场甲方的供材,乙方不得擅自挪用。

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安全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须严格遵守甲方和物管部门的规章制度,以及对文明现场和安全生产的要求。乙方须严格遵守安全协议中的条款,严禁在施工现场发生违法乱纪等行为。

❽ 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以签合同的工程 工程量的减少是否有规定的额度

法律没有规定,你的合同中有相关约定吗?擅自改变工程量可能违约,要看你们合同具体约定。

❾ 招标文件中提到可以减少工程量。中标后,甲方减少20%工程量,乙方能否申述和维权

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后的中标单位不得与招标单位签订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符的承包合同。既然招标文件提到减少工程量,所以甲方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就可以减少工程量。如果投标单位在取得招标文件,明知有“减少工程量”的约定,仍然参与投标竞争,那么中标后,就该执行招标文件的规定。至于减少工程量的比例是否合适,需要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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