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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17 10:58:31

❶ 简述基因工程产品的安全性评价原则,你是如何看待基因工程产品的安全性问题

目前说的基因工程安全问题,多是指 转基因植物的安全性 环境安全性,另一方面是食品安全性。

环境安全性评价的核心问题是转基因植物释放到田间后,是否会将所转基因移到野生植物中,是否会破坏自然生态环境,打破原有生物种群的动态平衡。包括:1)转基因植物演变成农田杂草的可能性。2)基因漂流到近缘野生种的可能性。3)对生物类群的影响。

关于食品的安全性。

经和组织(OECD)1993年提出了食品安全性评价的实质等同性原则。如果转基因植物生产的产品与传统产品具有实质等同性,则可以认为是安全的。反之,则应进行严格的安全性评价。在进行实质等同性评价时,一般要考虑以下主要方面:1、有毒物质:必须确保转入的外援基因或基因产物对人畜无害。2、过敏源:在自然条件下存在着许多过敏源,在基因工程中如果将控制过敏源形成的基因转入目标植物,则会对过敏源造成不利的影响。

利用转基因动物生产出来的药物安全性问题不大,可根据其结构与天然蛋白结构是否一致来判断安全性。但是在生产过程中,转基因动物如何对应GAP,GLP,GMP、如何避免转基因动物的遗传物质进入药物是应该重点强调的问题,另外,作为动物药厂的动物本身一旦不“产药”了,对该动物的后继处理也应慎重考虑。

目前,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都制定了各自对转基因生物(包括植物)的管理法规,负责对其安全性进行评价和监控。在美国分别由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APHIS)环保署(EPA),以及联邦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负责环境和食品联各方面安全性评价和审批。

中国的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相对滞后,到目前为止,只有2部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规章:

1993年12月国家科委发布的《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1996年7月农业部发布的《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另外,部门和行业的管理规定力度不够,不适应工作要求:

据了解,中国大陆目前正在进行研究的基因工程受体生物92种,而申报只有22种,从事此类研究的单位80多个,申报安全性评价的只有19个。但是最令人担忧的是基因工程安全评价没有一个完全合理的办法。

北京生物技术和新医药产业促进中心此次举办第七次生命科学前沿讨论会--基因工程和生物安全性问题,邀请了部分在京的转基因专家,畅谈讨论,旨在为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出谋划策。

一个公众关注的话题--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
一个上至国家领导,下到平民百姓都关心的共同话题----转基因生物安全,是近年来在媒体上出现频率较高的新概念。 转基因生物安全,从整体意义来说,它不仅仅是技术问题。近年来,国际上对转基因生物的争论,已扩大到了政治、经济、贸易、社会、伦理等多个层面,而且争论的热点和焦点,是农业转基因生物引发的环境安全与食用安全问题。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 转基因食品安全吗 严格说来,任何食品都不存在绝对的安全性。国际上目前广泛采用“实质等同”原则,即以转基因食品与非转基因食品比较的相对安全性,作为评价依据,只要转基因食品与传统食品“实质等同”,就是安全的。目前国际上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还有争论,但目前尚没有明确的科学证据表明转基因食品对人体有害。 虽然没有发现转基因食品对人体有害,但本着对人类负责的态度,许多政府部门和科学家对转基因食品“可能存在的潜在危险”比较关注,人们担心转基因活生物体及其产品作为食品进入市场,可能对人体产生某些毒理作用和过敏反应,其营养成分的变化、转基因成分加工产生的变化,有可能对人体产生某些负面影响。这只是“可能存在的潜在危险”,目前并没有证明确实存在这些危险。 我国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比较严格的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进入市场销售前,要经过一系列的安全评价试验。在中国境内进行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应用前,应经过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阶段的安全性试验,经安全评价合格的可领取安全证书;申请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入市场销售前,应由农业部认定的技术检测机构经过申请领取安全证书、申请进口标识、申请国内标识三个阶段。 目前,经政府部门批准上市的转基因食品尚未发现其对人体健康有何副作用。 转基因生物发展趋势 尽管国际上对转基因生物技术及其安全性争论不断,全球对转基因生物技术的研究始终没有放弃。转基因作物的种植面积由1996年的170万公顷增加到2001年的5260万公顷,6年间增加30多倍。至2000年,已有近50个国家相继培育成200多种转基因作物,其中各国已获准上市的转基因作物产品种类已达149个,仅美国就有42个,由转基因作物生产加工的转基因食品和食品成分已达4000余种。转基因农作物及其产品市场销售额由1995年的7500万美元,增加到2000年的30亿美元。转基因作物的发展趋势是不可逆转的。 近年来,中国政府不断加大对生物技术研究计划的支持。目前,中国正在研究的转基因生物有130多种,涉及的基因种类超过100种。其中在棉花研究领域,有45个优良品种获准进入环境释放,经国家审定的抗虫棉有13个,并在全国12个省推广,2001年种植面积达到60万公顷。 从1997年至2001年,经过安全评价,农业部批准水稻、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杨树等10种转基因植物进入田间环境释放,批准转基因棉花、矮牵牛花等植物和兽用微生物基因工程疫苗进入商业化生产。近年来,中国还实施了“转基因棉花种子产业化”、“基因工程疫苗产业化”等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并开始在生产中发挥效益。 政府对转基因安全问题负责 农业生物技术,在为农业生产、人类生活和社会进步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可能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潜在的风险,所以从科学上讲,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问题,还需要长期的跟踪研究。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生物多样性大国,又是大豆、水稻等主要农作物的原产地,在发展生物技术的同时十分重视生物安全。对农业转基因生物采取“积极研究、慎重推广、加强管理、稳妥推进”的方针。对于起源于我国的重要物种,如大豆、水稻,以及大宗粮食、油料作物要加强管理、慎重推广,稳妥地推进产业化。为此,根据国际相关组织和多数国家的做法,我国政府制定并颁布了转基因生物安全法规,以加强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规范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 2001年5月23日,我国政府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条例》在原农业部颁布的《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从研究试验延伸到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条例》规定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安全评价制度、标识管理制度、生产与经营许可制度和进口安全审批制度,标志着中国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活动开始实施全面的管理。 2002年1月5日,农业部又发布了与《条例》配套的三个管理办法,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自3月20日起施行。 从维护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的角度出发,《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体现了科学、透明、公正的原则,适用于来自包括中国在内的任何国家的农业转基因产品,对国外企业充分考虑了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是符合国际惯例的,是对人民负责的。 严格管理程序出效益 自2002年3月20日《条例》的三个配套管理办法实施以后,农业部就收到了美国孟山都、杜邦及陶氏益农、德国拜耳、瑞士先正达等五家境外公司19份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申请,涉及转基因大豆、玉米、油菜、棉花4种作物和抗除草剂、抗虫、雄性不育3种性状。 食用安全作为转基因生物安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环境安全同等重要,不可或缺。为此,农业部在2002年下半年启动了食用安全检测工作,组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天津防病中心等单位制订了《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食用安全检验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对5家境外公司的反馈意见进行了研究。根据安全评价的需要和专家意见,农业部确定了对进口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抗营养成分分析和大鼠90天喂养两项验证试验。 根据《条例》及配套管理办法的规定及管理程序,农业部先后安排了环境安全检测试验和食用安全检测试验。环境安全检测包括生存竞争、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基因漂移3个指标的试验,由中国农科院植保所、山东农科院、南京农业大学、吉林农科院、中国农科院油料所和华中农业大学承担;食用安全检测包括大鼠90天喂养和抗营养成分分析两个指标的试验,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天津防病中心和中国农业大学承担。 2002年四五月份,我国大豆进口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全年大豆进口明显减少。据国家海关总署统计,2002年我国累计进口大豆1132万吨,比2001年减少262万吨,下降18.8%。这是什么原因?农业部相关同志分析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规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大豆进口猛增的势头。 据介绍,前几年,我国进口大豆总量不断攀升。2002年,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法规的实施,对国外转基因大豆输入我国进行了有效和有序的管理。由于大豆进口量的减少,从而引发了国内大豆价格上扬,库存减少,收获期大豆价格上涨,主产区价格比去年同期高出0.35元/斤,每亩收益达到110元左右。这不仅大大提高了农民种植大豆的积极性,而且较好地推动了农业部大豆发展振兴计划的实施。 确保法规的有效实施 为保障《条例》、三个管理办法及临时措施的实施,农业部成立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设立了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建立了由农业部、外经贸部、卫生部、科技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部际联系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办公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综合协调与管理。 对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评价是实施安全管理的核心,为此,我国成立了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委员会由各部门和科研教学单位从事生物技术与生物安全研究和管理的58位专家组成,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 为适应加入WTO的需要,使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进口、标识认可的申请、审批透明和公正,农业部还制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程序、进口安全管理程序、标识审查认可程序等三个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申请、受理、审查和批复等各环节及时间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公开发布。 目前,农业部已经完成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与检测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正积极加强转基因生物安全性研究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组织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的认定工作。 相关链接 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批示和国务院法制办的立法要求,由农业部牵头起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条例》于2001年5月23日以国务院第304号令公布并施行。 《条例》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中应遵循的5项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制度。具体条文如下: (1)安全评价制度。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按照植物、动物、微生物三个类别,以科学为依据,以个案审查为原则,实行分级分阶段管理。 (2)生产许可证制度。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应当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首先要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3)经营许可证制度。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经营许可证。申请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 (4)标识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标识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未标识的,不得销售。 (5)进口安全管理制度,对于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用于研究和试验的、用于生产的以及用作加工原料的三种用途实行安全管理。引进单位或者境外公司应当凭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向海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参考资料:网络

❷ 《基因工程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因工程,包括利用载体系统

在加入WTO之后也制定了与转基因生物相关的法规、转基因水稻和转基因棉花等,拉开了对转基因生物相关立法的序幕,我国紧随其后,先后对转基因进行立法,转基因农作物中陆续出现了转基因大豆、经营、生产。欧美及日本等发达国家出于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考虑、转基因小麦,转基因玉米、加工,其后。2000年6月6日。世界上最早将转基因技术用于农作物增产是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烟叶种植,7个月后的2002年1月7日出台了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进口和出口等活动都将产生深刻的影响、试验,这些法规对我国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并于今年的3月20日正式施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转基因条例及细则),具体包括《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有关政府部门发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1996年7月10日中国农业部发布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管理实施办法》

❸ 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修订了吗

弊端:基因工程技术现在还不成熟,有很多的负面效应,比如它可能会造成基因泛滥。破坏原有的生态系统平衡,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安全性:它对人体没有太大的危害,对环境的污染很小,可以用绿色的方法来改良物品的性状,把生物界中有益的物质高产高效的流向人类。

❹ 转基因的法律规定

为了统一评价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标准,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所属的国际食品规定委员会也已决定制定转基因食品的国际安全标准。

中国先由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随后农业部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农业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并同时成立了农业生物工程安全委员会,以负责全国农业生物遗传工程体的安全性审批。

2014年10月,农业部向国家工商总局发函,商请要求加强对涉及转基因广告的管理。10月9日,央视广告部门官微称禁止对非转基因广告使用“更健康、更安全”等误导性广告词。

将对涉及转基因、非转基因的产品广告加强审查,其中,在我国和全球均无转基因品种商业化种植的作物,如水稻、花生及其加工品的广告,禁止使用非转基因广告词;

对已有转基因品种商业化种植的大豆、油菜等产品及其加工品广告,除按规定收取证明材料外,禁止使用非转基因效果的词语,如更健康、更安全等误导性广告词。

(4)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转基因的发展前景:

与世界上出现任何新生事物一样,转基因作物的发展决不会一帆风顺,但前途依然光明。

第一、与世界情况相反,美国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仍处在不断增长之中。一种植转基因玉米中色氨酸含量提高20%,而色氨酸是人体必需氨基酸;转基因油菜籽不饱和脂肪酸含量明显增加,对心血管有利;转基因牛奶,增加乳铁蛋白、抗病因子含量,而脂肪含量则有所降低。

第二、世界转基因作物业已说服几乎所有的国家政府和世界组织支持这一正在激烈争议之中生物技术。

第三、随着生物技术不断完善,数年后肯定会出现可以同时给农场主和消费者都带来巨大好处的新型转基因农作物品种。未来的转基因作物(例如“金米”)还可帮助人类解决蛋白质、维生素和铁缺乏问题。在真实的实惠面前,世界消费者可能会逐渐接受转基因作物。

第四、世界各国相关法律强化对转基因作物的管理,但并不是绝对禁止。世界各国共性在于:强化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确保转基因作物得到健康有序发展。

❺ 为什么要建立基因工程管理体系

生物技术要想健康有序地发展,仅仅靠道德与责任上的呼吁显然是不够的。人类更应建立和完善有关技术安全条例,进行立法。

事实上,近二三十年来,人类在生命科学和基因工程技术领域迈出的每一步,都伴随着人们的惊喜与恐惧、自信与不安。人们在感受着基因工程等技术手段带来好处的同时,也在担忧着基因工程会释放出细菌、会制造出对人类有害的怪物来。早在几年前,欧共体内就有一些科学家提议建立《基因宪章》,约束所有的跟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的研究活动。美国等其他许多国家也都制定了相应的规则以规范基因工程的发展。同“克隆技术”一样,基因工程刚刚诞生时,人们对它也充满了担忧。尽管如此,美国的生物技术公司已从1976年的一家发展到今天的600余家,转基因的西红柿、南瓜、玉米、大豆、鱼类和瘦肉型猪,已成为一些国家普通百姓餐桌上的佳肴。基因鉴定正在案件侦破中走红,各种基因疗法和基因药物正逐步走入临床应用阶段。许多科学家认为:克隆技术也正如其他新技术一样,一开始由于人们对技术本身缺乏了解和技术本身的优越性尚未充分显露出来,反对和恐惧是不可避免的,但是通过广泛深入的讨论,科技将向着有利于人类的方面继续发展,而必要的规范也将逐步建立起来。

1996年诺贝尔化学奖获得者、化学家罗伯特·柯特认为:“20世纪曾是物理学和化学的世纪,下个世纪将是生物学的世纪。”在新的世纪即将来临之际,应如何有效地控制克隆技术以及其他生物技术的负面效应,更好地利用它们为人类服务,应该引起我们每一个人的思索。正如美国总统克林顿所说的:“我们的责任是谨慎、小心行事,利用科学技术的强大力量,以使我们能获得好处,与此同时,把可能有的危险缩小到最低限度。”

为了促进我国生物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加强基因工程的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和基因工程工作人员的健康,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于1993年12月发布《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在利用基因工程造福人类的同时,也要高度重视基因工程的安全管理。在这方面,早在1976年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IH)公布了《重组DNA分子研究准则》。随后,德国、法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等二十多个国家都制定了有关基因工程实验室的安全操作指南或准则。联合国经济发展组织还颁布了《生物技术管理条例》,欧洲共同体也颁布了《关于控制使用修饰微生物的指令》、《关于基因修饰生物向环境释放的指令》等文件。

我国管理办法的制定和颁布有利于促进我国的生物技术发展,通过建立相应的申报程度和必要的评审系统,可以防范基因工程对人类和环境的潜在危害。它的实施将使我国基因工程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并与国际惯例接轨,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利我国基因工程工作的健康发展和加强这一领域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管理办法适应范围包括三个方面:①技术范围,包括基因工程、细胞工程、酶工程、发酵工程和生化工程等。基因工程开始了重组DNA技术,然而20世纪70年代以来,人工导入异源DNA的物理或化学方法,如磷酸共沉淀、电穿孔、基因枪、显微注射等技术现已经常用于基因体外重组工作。因此,管理方法所称的基因工程只限于利用载体系统、物理和化学方法人工导入异源DNA的技术。而把细胞融合、诱变和传统杂交技术等其他遗传操作都排除在外。②工作范围,包括基因工程实验研究、生产和使用的全过程,但把管理重点放在安全生产和安全使用阶段,特别是对开放系统内的基因工程工作要从严管理。③管理办法的地域范围涵盖我国境内进行的基因工作,凡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基因工程工作,包括利用境外、国外的遗传工程机构进行的研究和开发,如在“三资企业”、国际合作研究室进行的,都应当适合于本办法。

管理办法规定我国基因工程工作的管理体系分四个层次:第一层是国家科委主管全国基因工程安全工作,成立全国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负责基因工程安全监督和协调;第二层是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分,主要指医药、卫生、农业、化工、环保、轻工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管理有关基因工程安全工作;第三层是各级主管部门,管理本部门隶属单位的基因工程安全工作;第四层是基因工程工作单位,进行就地监督。

按照潜在危险程度,将基因工程工作分为四个安全等级,并根据基因工程实验研究、中试开发、工业性生产及遗传工程生物体释放和遗传工程产品使用的不同情况,规定了分级审批权限。但是必须指出,凡涉及安全等级Ⅳ(该类基因工程工作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具有高度危险)的基因工作,由全国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审批。

管理办法中有关“安全等级和安全性评价”的规定,主要借鉴了国际通用的技术准则,明确基因工程实验研究、中试、生产、释放和使用等阶段工作的安全性评价系统的框架。有关“安全控制措施”主要对从事基因工程工作人员、研究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安全控制规范化管理规定,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工作场所、设备控制、运输贮存、环境保护和事故处理等。

❻ 基因工程安全性评价

目前说的基因工程安全问题,多是指 转基因植物的安全性 环境安全性,另一方面是食品安全性。

环境安全性评价的核心问题是转基因植物释放到田间后,是否会将所转基因移到野生植物中,是否会破坏自然生态环境,打破原有生物种群的动态平衡。包括:1)转基因植物演变成农田杂草的可能性。2)基因漂流到近缘野生种的可能性。3)对生物类群的影响。

关于食品的安全性。

经和组织(OECD)1993年提出了食品安全性评价的实质等同性原则。如果转基因植物生产的产品与传统产品具有实质等同性,则可以认为是安全的。反之,则应进行严格的安全性评价。在进行实质等同性评价时,一般要考虑以下主要方面:1、有毒物质:必须确保转入的外援基因或基因产物对人畜无害。2、过敏源:在自然条件下存在着许多过敏源,在基因工程中如果将控制过敏源形成的基因转入目标植物,则会对过敏源造成不利的影响。

利用转基因动物生产出来的药物安全性问题不大,可根据其结构与天然蛋白结构是否一致来判断安全性。但是在生产过程中,转基因动物如何对应GAP,GLP,GMP、如何避免转基因动物的遗传物质进入药物是应该重点强调的问题,另外,作为动物药厂的动物本身一旦不“产药”了,对该动物的后继处理也应慎重考虑。

目前,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都制定了各自对转基因生物(包括植物)的管理法规,负责对其安全性进行评价和监控。在美国分别由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APHIS)环保署(EPA),以及联邦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负责环境和食品联各方面安全性评价和审批。

中国的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相对滞后,到目前为止,只有2部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规章:

1993年12月国家科委发布的《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1996年7月农业部发布的《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另外,部门和行业的管理规定力度不够,不适应工作要求:

据了解,中国大陆目前正在进行研究的基因工程受体生物92种,而申报只有22种,从事此类研究的单位80多个,申报安全性评价的只有19个。但是最令人担忧的是基因工程安全评价没有一个完全合理的办法。

北京生物技术和新医药产业促进中心此次举办第七次生命科学前沿讨论会--基因工程和生物安全性问题,邀请了部分在京的转基因专家,畅谈讨论,旨在为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出谋划策。

一个公众关注的话题--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
一个上至国家领导,下到平民百姓都关心的共同话题----转基因生物安全,是近年来在媒体上出现频率较高的新概念。 转基因生物安全,从整体意义来说,它不仅仅是技术问题。近年来,国际上对转基因生物的争论,已扩大到了政治、经济、贸易、社会、伦理等多个层面,而且争论的热点和焦点,是农业转基因生物引发的环境安全与食用安全问题。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 转基因食品安全吗 严格说来,任何食品都不存在绝对的安全性。国际上目前广泛采用“实质等同”原则,即以转基因食品与非转基因食品比较的相对安全性,作为评价依据,只要转基因食品与传统食品“实质等同”,就是安全的。目前国际上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还有争论,但目前尚没有明确的科学证据表明转基因食品对人体有害。 虽然没有发现转基因食品对人体有害,但本着对人类负责的态度,许多政府部门和科学家对转基因食品“可能存在的潜在危险”比较关注,人们担心转基因活生物体及其产品作为食品进入市场,可能对人体产生某些毒理作用和过敏反应,其营养成分的变化、转基因成分加工产生的变化,有可能对人体产生某些负面影响。这只是“可能存在的潜在危险”,目前并没有证明确实存在这些危险。 我国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比较严格的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进入市场销售前,要经过一系列的安全评价试验。在中国境内进行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应用前,应经过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阶段的安全性试验,经安全评价合格的可领取安全证书;申请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入市场销售前,应由农业部认定的技术检测机构经过申请领取安全证书、申请进口标识、申请国内标识三个阶段。 目前,经政府部门批准上市的转基因食品尚未发现其对人体健康有何副作用。 转基因生物发展趋势 尽管国际上对转基因生物技术及其安全性争论不断,全球对转基因生物技术的研究始终没有放弃。转基因作物的种植面积由1996年的170万公顷增加到2001年的5260万公顷,6年间增加30多倍。至2000年,已有近50个国家相继培育成200多种转基因作物,其中各国已获准上市的转基因作物产品种类已达149个,仅美国就有42个,由转基因作物生产加工的转基因食品和食品成分已达4000余种。转基因农作物及其产品市场销售额由1995年的7500万美元,增加到2000年的30亿美元。转基因作物的发展趋势是不可逆转的。 近年来,中国政府不断加大对生物技术研究计划的支持。目前,中国正在研究的转基因生物有130多种,涉及的基因种类超过100种。其中在棉花研究领域,有45个优良品种获准进入环境释放,经国家审定的抗虫棉有13个,并在全国12个省推广,2001年种植面积达到60万公顷。 从1997年至2001年,经过安全评价,农业部批准水稻、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杨树等10种转基因植物进入田间环境释放,批准转基因棉花、矮牵牛花等植物和兽用微生物基因工程疫苗进入商业化生产。近年来,中国还实施了“转基因棉花种子产业化”、“基因工程疫苗产业化”等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并开始在生产中发挥效益。 政府对转基因安全问题负责 农业生物技术,在为农业生产、人类生活和社会进步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可能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潜在的风险,所以从科学上讲,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问题,还需要长期的跟踪研究。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生物多样性大国,又是大豆、水稻等主要农作物的原产地,在发展生物技术的同时十分重视生物安全。对农业转基因生物采取“积极研究、慎重推广、加强管理、稳妥推进”的方针。对于起源于我国的重要物种,如大豆、水稻,以及大宗粮食、油料作物要加强管理、慎重推广,稳妥地推进产业化。为此,根据国际相关组织和多数国家的做法,我国政府制定并颁布了转基因生物安全法规,以加强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规范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 2001年5月23日,我国政府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条例》在原农业部颁布的《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从研究试验延伸到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条例》规定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安全评价制度、标识管理制度、生产与经营许可制度和进口安全审批制度,标志着中国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活动开始实施全面的管理。 2002年1月5日,农业部又发布了与《条例》配套的三个管理办法,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自3月20日起施行。 从维护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的角度出发,《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体现了科学、透明、公正的原则,适用于来自包括中国在内的任何国家的农业转基因产品,对国外企业充分考虑了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是符合国际惯例的,是对人民负责的。 严格管理程序出效益 自2002年3月20日《条例》的三个配套管理办法实施以后,农业部就收到了美国孟山都、杜邦及陶氏益农、德国拜耳、瑞士先正达等五家境外公司19份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申请,涉及转基因大豆、玉米、油菜、棉花4种作物和抗除草剂、抗虫、雄性不育3种性状。 食用安全作为转基因生物安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环境安全同等重要,不可或缺。为此,农业部在2002年下半年启动了食用安全检测工作,组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天津防病中心等单位制订了《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食用安全检验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对5家境外公司的反馈意见进行了研究。根据安全评价的需要和专家意见,农业部确定了对进口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抗营养成分分析和大鼠90天喂养两项验证试验。 根据《条例》及配套管理办法的规定及管理程序,农业部先后安排了环境安全检测试验和食用安全检测试验。环境安全检测包括生存竞争、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基因漂移3个指标的试验,由中国农科院植保所、山东农科院、南京农业大学、吉林农科院、中国农科院油料所和华中农业大学承担;食用安全检测包括大鼠90天喂养和抗营养成分分析两个指标的试验,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天津防病中心和中国农业大学承担。 2002年四五月份,我国大豆进口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全年大豆进口明显减少。据国家海关总署统计,2002年我国累计进口大豆1132万吨,比2001年减少262万吨,下降18.8%。这是什么原因?农业部相关同志分析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规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大豆进口猛增的势头。 据介绍,前几年,我国进口大豆总量不断攀升。2002年,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法规的实施,对国外转基因大豆输入我国进行了有效和有序的管理。由于大豆进口量的减少,从而引发了国内大豆价格上扬,库存减少,收获期大豆价格上涨,主产区价格比去年同期高出0.35元/斤,每亩收益达到110元左右。这不仅大大提高了农民种植大豆的积极性,而且较好地推动了农业部大豆发展振兴计划的实施。 确保法规的有效实施 为保障《条例》、三个管理办法及临时措施的实施,农业部成立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设立了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建立了由农业部、外经贸部、卫生部、科技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部际联系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办公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综合协调与管理。 对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评价是实施安全管理的核心,为此,我国成立了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委员会由各部门和科研教学单位从事生物技术与生物安全研究和管理的58位专家组成,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 为适应加入WTO的需要,使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进口、标识认可的申请、审批透明和公正,农业部还制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程序、进口安全管理程序、标识审查认可程序等三个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申请、受理、审查和批复等各环节及时间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公开发布。 目前,农业部已经完成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与检测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正积极加强转基因生物安全性研究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组织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的认定工作。 相关链接 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批示和国务院法制办的立法要求,由农业部牵头起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条例》于2001年5月23日以国务院第304号令公布并施行。 《条例》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中应遵循的5项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制度。具体条文如下: (1)安全评价制度。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按照植物、动物、微生物三个类别,以科学为依据,以个案审查为原则,实行分级分阶段管理。 (2)生产许可证制度。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应当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首先要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3)经营许可证制度。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经营许可证。申请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 (4)标识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标识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未标识的,不得销售。 (5)进口安全管理制度,对于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用于研究和试验的、用于生产的以及用作加工原料的三种用途实行安全管理。引进单位或者境外公司应当凭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向海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❼ 转基因食物的安全性采取了哪些监控和预防措施

(1)立法是监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有力措施。例如,中国已制定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1996年)、《转基因农产品安全管理临时措施》(2002年)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等法规。请进入网站了解更多内容: http://www.agri.gov.cn [农业部,中国农业信息网→行业网站(科技教育)→农业科技信息网→政策法规→政策法规分类(5.转基因管理)]。(2)多环节监控。转基因农作物研究、从实验室走向大田试验各阶段,以及产品商品化都有相应法规或规定进行严格的监控,只有在每一阶段试验获得认可证书后,才可进入下一阶段。比如,大田试验就分为:①中间试验阶段,种植面积不超过0.27 hm2(4亩),范围不超过两省,每省不超过3个种植点,试验时限1~2年;②环境释放阶段,种植面积可以扩大到0.27~2 hm2 (4~30亩),范围仍不超过两省,每省7个种植点,试验时限1~2年。这一阶段要考察外源基因会不会发生生物间转移,会不会对种植区周围动物、植物、土壤造成危害等;③生产试验阶段,种植面积可扩大到20 hm2以上,范围仍为两省,试验点不超过5个。(3)安全评价内容具体而严格。食物安全性评价内容:营养成分是否改变?是否存在抗营养因子?是否存在毒性、过敏性蛋白等。环境安全评价内容:转基因植物是否变得易得病?对周围植物有什么影响?是否可能变成杂草?会不会把外源基因转移给其他生物等。

❽ 谈谈遗传工程的安全性

转基因食品就是利用现代分子生物技术,将某些生物的基因转移到其他物种中去,改造生物的遗传物质,使其在性状、营养品质、消费品质等方面向人们所需要的目标转变。

转基因生物直接食用,或者作为加工原料生产的食品,统称为“转基因食品”。

也就是说,通过基因工程手段将一种或几种外源性基因转移至某种生物体(动、植物和微生物等),并使其具有效表达出相应的产物(多肽或蛋白质),这样的生物体作为食品或以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食品。

其实,转基因的基本原理也不难了解,它与常规杂交育种有相似之处。杂交是将整条的基因链(染色体)转移,而基因转移是选取最有用的一小段基因转移。因此,转基因比杂交具有更高的选择性。

转基因食品的种类:

为了提高农产品营养价值,更快、更高效地生产食品,科学家们应用转基因的方法,改变生物的遗传信息,拼组新基因,使今后的农作物具有高营养、耐贮藏、抗病虫和抗除草剂的能力,不断生产新的转基因食品。

第一类,植物性转基因食品。

植物性转基因食品很多。例如,面包生产需要高蛋白质含量的小麦,而目前的小麦品种含蛋白质较低,将高效表达的蛋白基因转入小麦,将会使做成的面包具有更好的焙烤性能。

番茄是一种营养丰富、经济价值很高的果蔬,但它不耐贮藏。为了解决番茄这类果实的贮藏问题,研究者发现,控制植物衰老激素乙烯合成的酶基因,是导致植物衰老的重要基因,如果能够利用基因工程的方法抑制这个基因的表达,那么衰老激素乙烯的生物合成就会得到控制,番茄也就不会容易变软和腐烂了。美国、中国等国家的多位科学家经过努力,已培育出了这样的番茄新品种。这种番茄抗衰老,抗软化,耐贮藏,能长途运输,可减少加工生产及运输中的浪费。

第二类,动物性转基因食品。

动物性转基因食品也有很多种类。比如,牛体内转入了人的基因,牛长大后产生的牛乳中含有基因药物,提取后可用于人类病症的治疗。在猪的基因组中转入人的生长素基因,猪的生长速度增加了一倍,猪肉质量大大提高,现在这样的猪肉已在澳大利亚被请上了餐桌。

第三类,转基因微生物食品。

微生物是转基因最常用的转化材料,所以,转基因微生物比较容易培育,应用也最广泛。例如,生产奶酪的凝乳酶,以往只能从杀死的小牛的胃中才能取出,现在利用转基因微生物已能够使凝乳酶在体外大量产生,避免了小牛的无辜死亡,也降低了生产成本。

第四类,转基因特殊食品。

科学家利用生物遗传工程,将普通的蔬菜、水果、粮食等农作物,变成能预防疾病的神奇的“疫苗食品”。科学家培育出了一种能预防霍乱的苜蓿植物。用这种苜蓿来喂小白鼠,能使小白鼠的抗病能力大大增强。而且这种霍乱抗原,能经受胃酸的腐蚀而不被破坏,并能激发人体对霍乱的免疫能力。于是,越来越多的抗病基因正在被转入植物,使人们在品尝鲜果美味的同时,达到防病的目的。

食用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

转基因食品是利用新技术创造的产品,也是一种新生事物,人们自然要问,食用转基因食品安全吗?

其实,最早提出这个问题的人是英国的阿伯丁罗特研究所的普庇泰教授。1998年,他在研究中发现,幼鼠食用转基因土豆后,会使内脏和免疫系统受损。这引起了科学界的极大关注。随即,英国皇家学会对这份报告进行了审查,于1999年5月宣布此项研究“充满漏洞”。 1999年英国的权威科学杂志《自然》刊登了美国康乃尔大学教授约翰·罗西的一篇论文,指出蝴蝶幼虫等田间益虫吃了撒有某种转基因玉米花粉的菜叶后会发育不良,死亡率特别高。目前尚有一些证据指出转基因食品潜在的危险。

但更多的科学家的试验表明转基因食品是安全的。赞同这个观点的科学家主要有以下几个理由。首先,任何一种转基因食品在上市之前都进行了大量的科学试验,国家和政府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而科学家们也都抱有很严谨的治学态度。另外,传统的作物在种植的时候农民会使用农药来保证质量,而有些抗病虫的转基因食品无需喷洒农药。还有,一种食品会不会造成中毒主要是看它在人体内有没有受体和能不能被代谢掉,转化的基因是经过筛选的、作用明确的,所以转基因成分不会在人体内积累,也就不会有害。

比如说,我们培育的一种抗虫玉米,向玉米中转入的是一种来自于苏云金杆菌的基因,它仅能导致鳞翅目昆虫死亡,因为只有鳞翅目昆虫有这种基因编码的蛋白质的特异受体,而人类及其它的动物、昆虫均没有这样的受体,所以无毒害作用。

1993年,经合组织(OECD)首次提出了转基因食品的评价原则--“实质等同”的原则,即:如果对转基因食品各种主要营养成分、主要抗营养物质、毒性物质及过敏性成分等物质的种类与含量进行分析测定,与同类传统食品无差异,则认为两者具有实质等同性,不存在安全性问题;如果无实质等同性,需逐条进行安全性评价。

在我国,国家科委于1993年颁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用于指导全国的基因工程研究和开发工作。2000年由国家环保总局牵头,8个相关部门参与,共同制订了《中国国家生物安全框架》。

❾ 各国对转基因生物的风险管理模式都是怎样的

由于各国对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认识有所不同,因此,各国的风险管理模式也有所不同。主要可以分为两种模式:

1.宽松型的管理模式

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代表,其管理原则是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与非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没有本质区别,因此可以向世界各地推广和销售。

2.严厉型的管理模式

以欧盟国家为代表,其管理原则是首先假定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有潜在为险,与其有关的活动都要进行严格管理,并针对基因工程技术制定新的法规。

除上述国家以外,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管理法规和办法正在按照FAO和WTO的要求逐步建立的过程中。

中国科技部于1993年2月发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主要从技术角度对转基因生物进行宏观管理和协调;农业部于1996年7月颁布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从中国农业遗传资源、农业生物工程和农业生产安全的角度,对转基因作物的研究、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商品化生产进行管理。2001年5月国务院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主要从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的角度对转基因植物实施管理。在机构上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专门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

❿ 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研究与试验
第三章生产与加工
第四章经营
第五章进口与出口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罚则
第八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
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
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
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
第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由农业、科技、环境保护、卫生、外经贸、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协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管理评价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
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并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加工、检验检疫以及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检测。
第十一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设施和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并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负责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从事Ⅲ、Ⅳ级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的,应当在研究开始前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一般应当经过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三个阶段。
中间试验,是指在控制系统内或者控制条件下进行的小规模试验。
环境释放,是指在自然条件下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所进行的中规模的试验。
生产性试验,是指在生产和应用前进行的较大规模的试验。
第十四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实验室研究结束后,需要转入中间试验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需要从上一试验阶段转入下一试验阶段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入下一试验阶段。
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四上一试验阶段的试验报告。
第十六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单位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可以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三生产性试验的总结报告;
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稀?br>;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合格的,方可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七条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八条中外合作、合资或者外方独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
二在指定的区域种植或者养殖;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基因及其来源、转基因的方法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流向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应当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农民养殖、种植转基因动植物的,由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销售单位依照本条例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代办审批手续。审批部门和代办单位不得向农民收取审批、代办费用。
第二十三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相应的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生产、加工、安全管理情况和产品流向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发生基因安全事故时,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安全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运输、贮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运输、贮存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经营许可证。
经营单位和个人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和经营档案;
二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经营档案,载明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来源、贮存、运输和销售去向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
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未标识的,不得销售。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
第二十九条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载明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份的主要原料名称;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还应当载明销售范围,并在指定范围内销售。
第三十条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广告,应当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刊登、播放、设置和张贴。 第三十一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于研究、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
一具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申请资格;
二引进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了相应的研究、试验;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第三十二条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试验材料入境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
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生产性试验结束后,经安全评价合格,并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后,方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安全评价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
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
三经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检测,确认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不存在危险;
四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第三十四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或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引进单位或者境外公司应当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向海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的,货主应当事先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过境转移,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27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七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出口农产品,外方要求提供非转基因农产品证明的,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转基因农产品信息,进行检测并出具非转基因农产品证明。
第三十八条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没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的,或者与证书、批准文件不符的,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不按照规定标识的,重新标识后方可入境。 第三十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
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第四十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四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四十二条发现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和生态环境存在危险时,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宣布禁止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收回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销毁有关存在危险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Ⅲ、Ⅳ级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或者进行中间试验,未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研究或者中间试验,限期改正。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试验,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未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擅自将农业转基因生物投入生产和应用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和应用,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研究与试验,限期补办审批手续。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销售单位,不履行审批手续代办义务或者在代办过程中收取代办费用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进口,没收已进口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进口、携带、邮寄农业转基因生物未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或者未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过境转移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比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研究、试验、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或者进口、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过程中发生基因安全事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许可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或者核发许可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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