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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变更

发布时间:2021-06-16 19:35:52

『壹』 工程变更的工程量如何确定

工程变更的工程量分两类,一类是以设计变更为准的工程量变更,其工程量以可计算的设计文件(图纸、设计变更通知单)等按规定计算为准。这类变更一般不需要办理签证,比如在抹灰面(墙面)上增加乳胶漆等。另一类是以现场变更为准,这类变更一般是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或者根据建设单位的意愿或地方性法规要求进行变更,这类变更一定要办理工程量签证,这类签证有的明确标示出工程量,或者有图纸、工程部位等可以明确计算出工程量的文件作为计算工程量的依据文件等,比如地基处理中的超挖、换填部分、比如甲方要求进行某道墙开门洞、比如地方性强制条文要求卫生间止水反梁比图纸要求的要高5公分等,这类变更是一定要办理签证的(签证不一定要有明确工程量,但是依据该签证手续一定能计算出明确工程量)。总的来说,工程变更的工程量不一定要做签证,但是工程量变更的手续一定要完备。

『贰』 关于工程的工程量变更及事项

按清单计价规范,这种情况属于工程量清单的原因造成的价款调整,应按相应情况处理。
【条文】如下:
1、4.7.2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2、4.7.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 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3、4.7.4 措施项目变化时,措施费的调整:
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
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如果属于竣工结算审核阶段,则还要核查索赔与现场签证资料,根据索赔、签证、变更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如无法提供齐全的资料,也可以不给或少给。

『叁』 招投标后工程量变更多少需要重新招标

不需要重新招投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3)工程量变更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六十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肆』 新增加工程量和设计变更的区别

新增加工程量和设计变更的区别:

定义不同:

1、设计变更:是指项目自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活动。设计变更应以图纸或设计变更通知单的形式发出。

2、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属于设计变更。变更有关工程价款的报告应由承包人提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更改施工组织设计的,应经业主和监理同意

新增加工程量:设计中不含有的工程量,而后增加的工程量,是以物理计量单位或自然计量单位表示各个分项或子分项工程和构配件的数量。

工程造价不同:

设计变更:

1、包含由于设计工作本身的漏项、错误等原因而修改、补充原设计的技术资料。设计变更费用一般应控制在建安工程总造价的5%以内,由设计变更产生的新增投资不得超过基本预备费的1/3。

2、纠正设计错误以及满足现场条件变化而进行的设计修改工作。一般包括由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和由施工单位征得由原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联络单两种。


新增加工程量:

自然计量单位是以物体的自然属性来作为计量单位。如灯箱、镜箱、柜台以 “个”为计量单位,晒衣架、帘子杆、毛巾架以“根”或“套”为计量单位等。

物理计量单位是以物体的某种物理属性来作为计量单位。如墙面抹灰以“m2”为计量单位,窗帘合、窗帘轨、楼梯扶手、栏杆以“m”为计量单位等。

(4)工程量变更扩展阅读:


设计变更的实施后,由监理工程师签注实施意见,但应注明以下几点:

1、本变更是否已全部实施,若原设计图已实施后,才发变更,则应注明。因牵扯到原图制作加工、安装、材料费以及拆除费。若原设计图没有实施,则要扣除变更前部分内容的费用。

2、若发生拆除,已拆除的材料、设备、或已加工好但未安装的成品、半成品,均应由监理人员负责组织建设单位回收。

由施工单位编制结算单,经过造价工程师按照标书或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审核后做为结算的依据,此时也应注意以下几点:

1、由于施工不当,或施工错误造成的,正常程序相同,但监理工程师应注明原因,此变更费用不予处理,由施工单位自负,若对工期、质量、投资效益造成影响的,还应进行反索赔。

2、由设计部门的错误或缺陷造成的变更费用,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如返修、加固、拆除所生的费用,由监理单位协助业主与设计部门协商是否索赔。

3、由于监理部门责任造成损失的,应扣减监理费用。

4、设计变更应视作原施工图纸的一部分内容,所发生费用计算应保持一致,并根据合同条款按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费用调整。

『伍』 工程变更和工程量变化有什么本质区别

工程变更的原因既有发包方、承包方的原因,又有监理方设计方的主观原因,还有不可抗力的自然寄生客观原因等。
1、勘察不到位引起的变更。
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没有进行现场地质勘察就直接进行设计,如某规划设计单位在没有进行地质勘察的情况下就对某市政道路项目进行图纸设计,图纸上既无地质勘察资料又无土石方比例,仅标示挖填土方工程量。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路基较软,无法按原设计方案施工,只能进行地基换填处理,变更此项施工增加造价150万元。二是没有对设计方案进行针对性勘察。如某设计单位根据地勘报告设计某桥梁为六跨预应力混凝土连续刚构桥,桥梁结构跨度为引桥(2×20)+主桥(58.8+100+58.8)+引桥(20),全长284.51米,桥宽8.5米,地勘单位事前没有对该桥设计方案桥墩基础选址做过详细勘探。施工过程中发现桥墩基础地质复杂无法施工,只能重新设计图纸,新设计方案为三跨预应力混凝土连续刚构箱梁桥(73+125+73),此项变更增加工程价款900万,且延误工期9个月。
2、设计不合理引起的变更。由于设计单位在调查收集基础资料还不够齐全的情况下便进行图纸设计,致使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方案与实际情况不符,无法施工,不得已修改工程设计,引起工程变更。如某设计单位按泄洪量25m3/秒对某人行景观桥进行设计,在桥拱施工完毕后,发现设计泄洪量远远小于实际泄洪量,致使该桥无法正常投入使用,不得不拆除再按新设计图纸重建。此项变更需要增加造价120万,且造成损失浪费98万元,延误工期3个月。
3、建设单位提高建设标准而产生的变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擅自提高建设标准,从而出现变更工程项目、增加施工材料价格、引起施工进度变化等问题。这样做的后果使工程造价远远超过投资限额,增加政府债务。如某办公大楼装饰项目原设计为地面水泥砂浆贴600×600地板砖,外墙为银灰色乳胶漆墙面。在施工进入尾声时,建设单位要求将地面改为1000×1000地板砖,外墙面改为外挂花岗墙面 ,仅两项变更就增加工程价款12万元。
4、未按招标文件签订施工合同引起的变更。某工程在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市场价格风险和政策调整性风险……”。而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本工程主要材料按甲乙双方签订价格或市场价进行调整”,该条款违背了招投标文件实质性条款,违反了招投标法的规定。
5、工程量计算有误造成的变更。工程招标过程中,项目业主急于开工,对合同工程量清单没有进行认真地核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存在丢项、漏项、工程量误差大而引起工程变更,工程造价也相应增加。
6、施工现场情况变化发生的变更。某设计单位没有充分考虑现场实际情况就进行道路图纸设计。在施工过程中,直接影响到了当地村民的出行,不得不增加涵洞;或者当地村民为了耕地灌溉方便,强行要求增设灌溉沟渠,造成工程变更,工程造价也随之增加。

『陆』 施工合同,设计变更后工程量增加了,工程价款能调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变更后增加工程量可按实调整。工程价款按约定或以下方法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柒』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中,变更工程量的单价是如何调整的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 )是这样规定的:
4.7 工程价款调整
4.7.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7.2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4.7.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7.4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7.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
4.7.6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4.7.7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7.8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4.7.9 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捌』 什么叫工程量的变更 概念 法律上面的定义。什么叫工程变更 ,概念,建筑法上面的定义

工程量的变更,是对原设计的图的变更,如面积、高度、混凝土厚度、钢筋粗细等的变更。在双包合同中,只有对上述类的变更,才可考虑工程量结算调整。否则,对预算或投标中的工程量与实际中产生的增量,不给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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